FAQ-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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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地價稅
- 發布日期:2017-07-19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稅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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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 -F.A.Q-地價稅 資料表 1. 問: 什麼叫做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是多少? 答: 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他的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不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以一處為限。其稅率是千分之二;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以上累進至千分之五十五,採累進計徵,至少可節省四倍的稅賦。 2. 問: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如何申請? 答: 填具申請書﹝本局有空白書表免費提供﹞,檢附: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勘測成果圖﹞ 3. 問: 什麼是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答: 所謂納稅義務基準日乃指以某一時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作為 全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認定日期,此一日期為八月卅一日。 4. 問: 地價稅何時開徵? 答: 地價稅開徵期間已修改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止為期卅天。 5. 問: 戶籍變遷土地所有權人要注意哪些稅務問題? 答: - 一、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為千分之二,一般用地稅率為千分之十以上,稅額相差至少4倍,當您戶籍遷入自有房地時,請務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稅賦。
- 二、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要件是:
-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
-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 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且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
-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以一處為限。但另有土地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則無一處之限制。
- 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土地應於地價稅開徵前40天提出,亦即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起享受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超過9月22日申請者,則自次年期起始能適用;前已核定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其用途未變更者,免再提出申請。
- 四、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如戶籍遷出自有房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恢復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 五、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時,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填具申請書(放置於服務台)連同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証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
- 六、戶籍變更時,請記得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投遞地址,以確保公文書之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