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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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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如因災害導致車輛因機件損壞短時間無法使用者,可檢附身分證正本或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行車執照、車籍證 件、車牌、印章等至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或停用手續。俟車輛修復並經檢驗合格後辦理復駛手續,再將牌照發還使用。車輛已不堪使用者則檢附上述證件至監理機關辦 理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係按實際使用日數計徵,如已繳納全年稅額者,車主於辦竣異動登記後,溢繳稅額可至稽徵機關辦理溢繳稅額退稅,如持有災害受損之證明文 件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者,當期使用牌照稅計徵至災害發生前一曰止,並請依規定於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稽徵機關申請稅賦減免:
(一)申請書(註明申請原因事由及申請減免之稅目)
(二)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資料本局受理後,將派員處理,核定實際使用天數,據以減免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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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