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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契稅
  • 發布日期:2017-07-26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稅務服務
  • 內  容:
  • 契稅 -F.A.Q-契稅 資料表
    1. 問: 繼承取得之房屋,是否須申報契稅?
    答: 因繼承而取得之房屋,非屬契稅課徵範圍,不需申報契稅。
    2. 問: 有關信託財產之房屋應否課徵契稅?
    答: 1.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行為成立時或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2.因遺囑成立之信託及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與受益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3.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時,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契稅。
    4.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契稅。
    3. 問: 超過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有無處罰?
    答: 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
    4. 問:
    辦理契稅申報後,賣方可否單獨申請撤銷?
    答:
    1.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前,不能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2.例外情形:經判決確定,買方應協同賣方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者,買方未協同辦理,仍可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5. 問: 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答: (1)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含訂約當日)
    (2)法院拍賣案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3)產權糾紛案件: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30日內。
    (4)新建房屋由承受人取得使用執照案件: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 
    (5)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政府機關核發產標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
    6. 問: 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是否可免徵契稅?
    答: 依據契稅條例第12條第2款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 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故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雖以承買人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於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申報繳納買賣契稅。
    7. 問: 契稅的課稅範圍?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形須申報契稅?
    答: 契稅係為不動產產權發生移轉時,所課徵之租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不在此範圍。納稅義務人因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由取得所有權人申報契稅。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契稅。
    8. 問: 購買尚未建造完成的房屋,是否應申報契稅?
    答: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第16條第5項)。
    9. 問: 房屋在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否課徵契稅?
    答:
    房屋在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免課徵契稅,但依第12條第2項規定應申報契稅者,不適用之。(契稅條例第14條) 。
    10. 問: 契稅之課稅範圍如何規定?
    答: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契稅條例第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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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