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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稅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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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印花稅
  • 發布日期:2017-07-1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稅務服務
  • 內  容:
  • 印花稅 -F.A.Q-印花稅 資料表
    1. 問: 印花稅的稅率或稅額,以及納稅義務人為何?
    答: 印花稅為憑證稅,依其憑證性質之不同由立約或立據人分別貼用不同稅率或稅額之印花稅票,茲分述如下:
    • 一、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花,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二、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三、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 四、動產買賣契據:每件稅額四元(新台幣十二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印花稅法第五、七條)
    2. 問: 那些憑證應課徵印花稅?
    答:
    • 一、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
    • 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
    • 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
    •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
    3. 問: 那些憑證可免貼用印花稅?
    答: 下列之憑證雖屬銀錢收據,但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法免納印花稅 。
    • 一、小規模營業人開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格等項,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
    • 二、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免貼用印花稅票 。
    • 三、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
    • 四、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
    • 五、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
    • 六、銀行業、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分之銷售收入,所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 七、依法登記之報社、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免貼用印花稅票。
    4. 問: 貼用印花稅票有何應注意事項?
    答: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本身的權益,請特別留意下列規定,以免受到處罰 :
    • 一、同一憑證須具備二份以上,由雙方或各方關係人各執一份者,每份應個別貼用印花稅票;同一憑證之副本或抄本視同正本使用者,仍應貼用印花稅票 。
    • 二、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者,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 。
    • 三、印花稅課稅憑證之規定,乃以性質為準,不以名稱為區別,所以有關通知單、上課證等憑證,如係為收到款項之憑證,自屬銀錢收據之性質,應繳納印花稅 。
    • 四、承攬契據,如必須俟工作完成後始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預計其金額貼用印花稅票,俟該項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其應貼印花稅票或退還其溢貼印花稅票之金額 。
    • 五、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應按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 罰鍰。
    5. 問: 收款時所開立之收據應否貼印花稅票,如果是收到現金、支票或匯款有何不同 ?
    答:
    • 一、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時,如有書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
    • 二、收到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如已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免貼用印花稅票。另外,如果在領取票據前先出具收據並載明「領取票據」字樣者,依規定免貼用印花稅票,惟領取票據時,應於收據上補載票據名稱及號碼 。
    6. 問: 貼用印花稅票有何規定 ?
    答: 貼用印花稅票應請特別留意下列規定,以免受到處罰 :
    • 一、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不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
    • 二、印花稅票,不可以鉛筆銷花(因易於擦拭,無法達到銷花效果) 。其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銷花不全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至10倍罰鍰 。
    • 三、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如未載明金額,應按憑證所載品名及數量,依使用時當地時價計貼 。
    • 四、經關係人約定將已失效之憑證繼續使用者,應另貼用印花稅票 。
    • 五、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應保存兩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7. 問: 健保特約醫院開給民眾之醫療費用收據,應否貼用印花稅票?如須貼用應由何人負責貼花?
    答:
    • 一、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收據為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千分之四稅率負責貼用印花稅票。其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應於收據上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以每2個月為1期彙總計算應納之印花稅額申報繳納。
    • 二、健保醫院向中央健康保險局請領醫療給付,暨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故醫院開立之收據內所載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之金額,得自該收據總額中扣除後,再行計算其應納之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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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