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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2017-07-19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稅務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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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 -F.A.Q-土地增值稅 資料表 1. 問: 配偶相互間贈與土地,要不要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答: 要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 2. 問: 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要具備什麼要件或限制? 答: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土地及這筆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並且在這筆土地上辦竣戶籍登記。
- 二、這筆土地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做營業使用或出租用。
- 三、土地所有權人以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享受一次。
- 四、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以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七公畝為限。
3. 問: 何種情形下土地所有權人可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答: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自營工廠用地,二年內另行購買使用性質相同的土地,可依土地稅法第卅五條規定,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4. 問: 農業用地如何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答: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可向土地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檢同土地增值稅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