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流程-法務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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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行政救濟案件作業流程圖
- 發布日期:2017-07-06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法務與其他
- 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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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行政救濟案件作業流程:- 1.辦理復查程序:
- 受理復查申請案件後,編號登記,並以電腦登錄建檔,再分案予復查人員。
- 如經審核顯然有計算錯誤,事實不符或適用法令錯誤者,即簽准改按更正案件處理。
- 審核案件無誤者,即就程序部分審核,程序未合者,仍應作成復查報告書,陳請復查委員會審議。
- 程序符合者,復查人員即就實體部分進行復查,並作成復查報告書,陳請復查委員會審議。
- 復查案件經討論議決,如有待查事證則退請復查人員再查,否則經復查委員會議決後,即擬具復查決定書陳判;並將復查決定書送達申請人。
- 2.辦理行政救濟答辯程序:
- 收到申請人所提訴願書或行政訴訟狀副本時,即登入行政救濟案件登記簿,並以電腦建檔管制。
- 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如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若為無理由者,則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訴願管轄機關。
- 收到行政訴訟狀副本時應針對其所提理由,依據事實及法令規定,繕寫行政訴訟答辯書陳判,於期限內函寄予受理行政救濟機關。
- 1.辦理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