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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若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發布日期:2017-07-06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地價稅
  • 內  容: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所以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稅捐的義務。
      目前納稅人為了預先規劃家庭財產,常常選擇財產信託服務。而前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土地的民眾,瞭解地價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可減少民事方面的糾紛,進而精簡行政救濟程序並疏解訟源。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6920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瀏覽人次:1119 人
更新日期:2017-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