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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若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即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
- 發布日期:2017-07-06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地價稅
- 內 容:
- 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因在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對信託財產負有管理之義務,稅捐既屬管理財產必要之支出,所以應由受託人負繳納稅捐的義務。
目前納稅人為了預先規劃家庭財產,常常選擇財產信託服務。而前述規定有助於使用信託方式管理土地的民眾,瞭解地價稅納稅義務之責任歸屬,可減少民事方面的糾紛,進而精簡行政救濟程序並疏解訟源。如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本局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692000,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