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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使用牌照稅
  • 發布日期:2017-07-19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稅務服務
  • 內  容:
  • 使用牌照稅 -F.A.Q-使用牌照稅 資料表
    1. 問: 符合離島免稅之交通工具,是否須申請免稅手續?申請時須附那些證件?如何辦理?
      答: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領照使用之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小客車引擎排氣量超過2400cc者除外) 。 凡符合上揭免稅規定之交通工具,應依同條第2項規定檢附行車執照影本、身分證影本及私章等並開車至稅務局辦理免徵手續,始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2. 問: 在澎湖領照,但在台灣本島使用之交通工具,是否可以免徵使用牌照稅?
      答: 離島車輛免稅優惠條件之規定係限定在澎湖地區「使用」之交通工具,因此在台灣本島使用之交通工具,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換言之,如不欲享有免稅之優惠,請逕向澎湖縣政府稅務局申請放棄免稅手續,以免日後被查獲而遭致補稅處罰。
    3. 問: 離島免稅車輛短期間至台灣本島使用,再開回本縣者,是否課稅?
      答: 本縣納稅人如日後將離島免稅車輛短期間託運至台灣本島使用再開回本縣者,該局特別籲請納稅人可至該局申請以隨課方式繳納於台灣本島實際行駛日數之使用牌照稅,以符合稅法之規定。
    4. 問: 持有身障手冊是否可免徵牌照稅?
      答: 自104年1月1日起身心障礙者有駕照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每人以1輛為限;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者,車輛限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每一身心障礙者以1輛為限。符合上述免稅條件車輛之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者,其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5. 問: 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理過戶手續是否由原車主繳納使用牌照稅?
      答: 一般車主對車輛之買賣,多不諳過戶手續,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一方交車,一方付款,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買主不辦過戶手續,但車籍資料車輛仍為原車主之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同時買賣乃雙方私人之契約行為,稅捐稽徵機關無從獲悉,所以車主買賣車輛時,一定要即時辦妥過戶手續,才不致發生車輛出賣後仍由原車主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情形。
    6. 問: 車輛不堪使用或仍可使用,不擬繼續使用,是否仍要繳稅?
      答:
    • 一、車輛不堪使用,應儘速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廢手續,辦妥報廢手續者,使用牌照稅繳至報廢前1日,已繳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可申請退稅。未辦報廢的車輛,每年仍要繳納使用牌照稅。
    • 二、車輛擬不繼續使用時,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手續,使用牌照稅繳至報停前1日,已繳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可申請退稅,嗣後恢復使用時,應辦理復駛手續,繳納應繳稅額。
    7. 問: 為何至監理站驗車時被告知無欠繳費用,嗣後卻收到使用牌照稅罰鍰繳款書?
      答: 公路監理機關驗車時只查有無欠繳汽車使用燃料費及違反道路交通罰鍰,並未查有無欠繳使用牌照稅,致民眾誤認為無欠繳使用牌照稅,進而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未稅車使用道路」之規定,是以,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問題請洽詢稅務機關,或請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並保留繳款收據,即可減少爭議。
    8. 問: 欲適用離島建設條例中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須符合那些要件?
      答: 欲適用離島建設條例免徵使用牌照稅須符合之條件為:
    • 一、車籍屬於澎湖縣。
    • 二、車輛確實於澎湖地區行駛。
    • 三、除小客車總排氣量超過 2400C C 仍須繳納使用牌照稅外,餘一律免徵使用牌照稅。
    • 四、須於使用前申請核准。
    9. 問: 若車輛已符合免稅規定,但已將當年度之使用牌照稅全額繳清,應如何辦理退稅?
      答: 申請退稅時,應攜帶行車執照、身份證件、印章、繳款書正本逕至稅務局辦理退稅,若使用牌照稅單上之納稅義務人姓名與行車執照上之車主姓名不同者亦須附帶監理機關所開之車輛異動登記書。
    10. 問: 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怎麼有的僅處罰滯納金,有的處罰1至2倍以下?
      答: 凡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依規定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依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而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11. 問: 年中購買新車輛,其使用牌照稅如何計算?
      答: 年中新購買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使用日數計算徵收。
    12. 問: 已稅之交通工具,因故毀損不堪使用時,是否可以退還未使用日數使用牌照稅?
      答: 已稅交通工具因故毀損不堪使用,若已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者,可檢附監理機關核發之報廢登記證明文件及當年度繳費收據,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日數之使用牌照稅款。若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者,則不能退稅。
    13. 問: 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的機動車輛於徵稅期間後,變更車種或使用性質為應納較低稅額者,可否退還差額?
      答: 已繳納全期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變更使用性質為應納較低稅額者,准予退還其較高稅額之差額。
    14. 問: 使用牌照稅如有重複繳納,應如何辦理?
      答: 應檢具車主身分證、私章、重複繳稅的繳款書正本二份至稅捐機關辦理退稅手續,若退稅金額在2000元以下可辦理現金退稅並隨到隨辦。
    15. 問: 交通工具經監理單位自動吊、註銷牌照後,仍繼續行駛公共道路,應否課徵使用牌照稅?
      答: 交通工具經監理單位自動吊、註銷牌照後,仍繼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者,除查獲當年度應責令補稅外,仍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其餘年度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出被扣押、損毀、失竊而未使用期間之證明外,仍應予以補徵稅款。
    16. 問: 私立醫院如為公共團體所設立,其救護車可否免徵使用牌照稅?
      答: 私立醫院所有的救護車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標幟方得免徵使用牌照稅,且視其是否為公共團體所設立,並非謂經核准設置救護車者,其所置車輛即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17. 問: 民間廠商使用的消防車如專供消防用途,可否免徵使用牌照稅?
      答: 民間廠商使用之消防車如專供消防用途,且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准予免徵使用牌照稅。
    18. 問: 未稅車輛經查獲時所有人或使用人將交通工具棄置而去,應否追補應納稅額?
      答: 未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於查獲時棄置而去,經揭示招領後逾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稽徵機關得將該項交通工具拍賣,所得價款扣繳本稅外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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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