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聞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購買法拍屋,仍要申報繳納契稅
- 發布日期:2026-01-29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契稅
- 內 容:
- 陳小姐來電表示,日前向法院標購房屋,已領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詢問是否可以直接辦理過戶嗎?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也是買賣的一種,拍定人應於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才能辦理過戶。
稅務局提醒拍定人,務必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如逾申報期限,每逾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超過新臺幣15,000元。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50及226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聯絡人:許先生
- 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26(許先生)
- 電子信箱:ph44@mail.phtax.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