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陳情案件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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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事由 |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寺廟應免徵房屋稅,何以本寺地藏菩薩殿仍接獲房屋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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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一、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故上述寺廟地上建物經本局依法主動查察並核定免稅在案。 二、至地下一樓部分經查係為供奉骨灰之用,依財政部78年5月8日台財稅第780630493號函規定「寺廟、宗祠提供納骨塔供人安置骨灰、神位…,但如訂有一定收費標準,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經本局派員實地勘查後,發現該寺廟既有供奉(骨灰)之事實,亦有訂定收費標準,故本局依法課徵房屋稅並無違誤。 三、另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該寺於本局派員實地勘查時始提出本局原核定面積稍大於實際使用面積,故依上述條文規定自勘查當月份起依其實際使用面積(縮小)辦理改課,並予以核退溢課面積所溢繳之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