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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商店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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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目:
    1.查(核)定開徵稅款及罰鍰: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
    2.申報自繳稅款:印花稅、娛樂稅。
    3.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含行政執行滯納稅款案件)。
    4.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使用牌照稅、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
   各稅之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上述之規定,但免加計利息或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二)適用期間:
    1.娛樂稅查(核)定開徵、娛樂稅申報自繳稅款及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
    2.其餘稅款及罰鍰: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

(三)繳納地點:萊爾富、全家、統一超商(7-ELEVEN)、來來(OK)便利商店。

(四)繳納方法:
    1.選擇現金繳納,每筆金額以新臺幣3萬元為限。
    2.選擇以非現金支付工具(信用卡、行動支付、電子票證:如悠遊卡、icash2.0)繳納者,請依四大便利商店實際臨櫃開放收取工具為準。

(五)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六)注意事項: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時,應同時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或傳繳通知書交納稅義務人收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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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