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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所開立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 發布日期:2026-07-13
- 截止日期:2026-11-30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印花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處理公款所書立之憑證,比照公私立學校免納印花稅;未立案之幼兒園所出具之憑證則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坊間各類才藝班、補習班、安親班…等,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仍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仍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聯絡人: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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