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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的新所有權人仍須提出申請,才能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
- 發布日期:2026-07-20
- 截止日期:2027-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地價稅
- 內 容:
- 民眾王先生手拿地價稅繳款書到櫃檯說繼承前就是自用住宅用地,為何繼承後土地變成一般用地?
澎湖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繼承人常誤以為只要土地用途未變更,繼承取得的土地也會繼續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土地既經繼承,土地所有權人就已變更為繼承人,而新所有權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新所有權人應重新提出申請,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地價稅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的土地,地上房屋須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並有新所有權人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另要注意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只能以1處為限,符合以上條件才能繼續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
稅務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可以節稅的權益,只要符合要件,記得要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當年度就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如果逾期申請,就要從申請的隔年才開始適用。
民眾如對於地價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 聯絡人: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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