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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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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本人才可經由戶政機關申請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
  • 發布日期:2026-07-23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房屋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請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財政部與內政部合作開發系統,新增屋主本人(房屋所有權人)在戶政機關辦理遷入戶籍時,可併同申請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跨機關通報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
      地方稅務局說明,房屋稅要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應由屋主本人提出申請。如果非本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遷入戶籍,戶政機關是不受理申請、也不會通報。這類案件仍須由房屋所有權人主動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自住住家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住住家用房屋的審查要件是該屋無出租或無營業情形,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供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以上要件同時符合,才能適用。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255、256(使用牌照稅);260(娛樂稅)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聯絡人:許先生
  • 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26(許先生)
  • 電子信箱:ph44@mail.ph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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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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