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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嗣後取得共有人持分,須再次申請才能一併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 發布日期:2026-08-08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地價稅
- 內 容:
- 民眾陳小姐來電詢問,原本自己和兄弟共同持有的自用住宅土地,在兄弟持分過戶登記給自己,取得全部所有權後,為什麼只有一半的面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有數人時,如果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嗣後自其他共有人(如配偶或兄弟姊妹)取得持分增加所有權時,縱使地上建物使用情形未變更仍為住宅使用,設籍人也沒有變動,還是需要重新提出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審核後才能連同原持分與新持分一併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稅務局說明,所有權已發生移轉,即無法延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增加持分的所有權人如未於當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經核准,就會導致地上房屋使用情形與設籍人均未變動的情況下,同一筆土地適用2種不同稅率的狀況發生。因此不論是買賣、繼承或贈與,新所有權人在取得土地持分時,如果要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請記得於法定申請期限內再次提出申請。
民眾如對於地價稅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36、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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