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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所開立服務費收據是否需貼用印花稅票?
- 發布日期:2026-08-12
- 截止日期:2026-11-30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印花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免納印花稅。但律師、建築師、會計師、地政士及代理記帳業等執行業務者,其業務報酬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未具營業發票性質,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地政士代理委託人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抵押權設定與塗銷、土地測量及撰擬不動產契約等執行業務事項,應按其收取之服務費金額4‰,於收據上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若不貼繳或貼繳不足額,除應補貼繳外,並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若書立應稅憑證之數量多或金額較高而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 https://net.tax.nat.gov.tw )申請應納稅額總繳帳號自行上網申報繳納印花稅。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聯絡人: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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