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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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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讓受契據免徵印花稅
  • 發布日期:2026-08-12
  • 截止日期:2026-11-30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印花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地方稅捐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無法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客觀上不能辦理移轉登記,而無法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縱使實務上認定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該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故其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即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聯絡人:劉小姐
  • 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60(劉小姐)
  • 電子信箱:ph33@mail.ph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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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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