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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牌照被查獲,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
- 發布日期:2026-08-19
- 截止日期:2027-08-17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使用牌照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每一車輛所領取的牌照均專屬該車所有,民眾不可將車輛牌照拆下借供其他車輛懸掛使用,也不可懸掛他車牌照行駛,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其中免稅車輛亦不例外。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不論是懸掛他車牌照或將牌照借供他車懸掛,均會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罰鍰,最高達新臺幣15萬元,所以提醒民眾勿將牌照移用或懸掛於其他車輛使用,以免遭受重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假如民眾擁有A、B兩輛車,其中A車為1600c.c.免稅車,全年無須繳納使用牌照稅7,120元,另B車1600c.c.,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一旦B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A、B二車將各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罰鍰金額總計最高達28,480元,提醒車主不可不慎!
民眾有任何疑問,可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分機255或256洽詢,稅務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 聯絡人:高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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