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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因故無法移轉,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 發布日期:2026-09-15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印花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繳納印花稅,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因所立契據未履行而辦理退還。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不動產移轉所書立之契約書,屬應稅憑證,應依辦理不動產移轉契據金額1‰繳納印花稅,惟因故土地無法移轉,在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其已繳納之印花稅非屬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情形者,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無法退還。
該局提醒,應納印花稅之憑證(如合約書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所以在書立各式合約書前應確定合約履行的可行性,避免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聯絡人: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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