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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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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節省印花稅
  • 發布日期:2026-09-15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印花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同一憑證具有2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節省稅負。
      實務上常有民眾在買賣機器、設備時,將器材之採購及安裝工程簽訂於同一契約書中,依印花稅法第13條規定,該契約書即為具有買賣動產及承攬兩種性質之憑證,是以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即按合約總金額1‰貼用印花稅票。但若能分別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及承攬合約,就可依契約性質按各自適用之稅率(額)貼用印花稅票,合法並減輕印花稅負擔。
      舉例來說:A公司與B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250萬元,其中電梯價格200萬元,安裝費50萬元,若訂立於同一份契約書中,係屬概括承攬,則契約總價250萬元全數都按較高之承攬契據稅率1‰計貼;若能分別訂立200萬元的電梯買賣契約及50萬元的安裝契約,則可分別按動產買賣契據貼用印花稅12元及承攬契據50萬元之1‰貼繳印花稅,合法減輕稅負。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聯絡人:劉小姐
  • 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60(劉小姐)
  • 電子信箱:ph33@mail.phtax.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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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6-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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