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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動娛樂設備數量須事前向稅務局申請重行核定娛樂稅額
- 發布日期:2026-09-15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娛樂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娛樂設備數量如有變動,須事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重行核定其應代徵的娛樂稅。
稅務局說明,經營屬公告9大類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活動供人娛樂的課稅項目,包含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及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等,為娛樂稅課徵範圍,經核定按查定方式課徵之娛樂業者,娛樂設備數量如有變動,均應即時申請調整應代徵之娛樂稅額,以維護自身權益。
稅務局提醒,凡是提供娛樂場所或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業者,如有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稅務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娛樂稅法第12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如有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0800-692000免費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如有稅捐爭議、申訴或陳情、尋求救濟,亦可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諮詢或協助。 - 聯絡人: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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