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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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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造出資人與起造人不同應申報契稅!
  • 發布日期:2026-09-30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契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發生地主出租土地,由承租人出資在地上興建房屋,以地主指定之人名義當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起造人,起造人並無實際出資,此行為已涉及房屋所有權移轉行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應主動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以免遭加徵怠報金而傷了荷包。
      稅務局近一步說明,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 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倘以他人名義登記為起造人,因建造執照上的起造人並非實際出資興建房屋的人,所以應由起造人在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 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 元。提醒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減免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 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 分機251、250、226、229(房屋稅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聯絡人:許先生
  • 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26(許先生)
  • 電子信箱:ph44@mail.phtax.gov.tw
瀏覽人次:19 人
更新日期:2026-09-30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