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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恢復作農業使用,申請課徵田賦,保障租稅權益!
- 發布日期:2026-10-15
- 截止日期:2027-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地價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恢復作農業使用,當年度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經核准後,申請日之當年度開始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依規定課徵田賦,因田賦目前停徵,等同於免徵地價稅。一旦經查獲農業用地上興建之農舍或農業設施有增建、鋪設水泥地、變更使用情形,或構築非關農業使用之假山、池水、地磚、步道等景觀設施,不符合農業使用之規定,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55‰)課徵地價稅。
提醒您!如農業用地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建築執照,符合農業用地規定後,應主動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課徵田賦,經核准後,申請日之當年度開始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課稅問題,歡迎利用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 聯絡人:蔡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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