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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 發布日期:2026-10-20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布單位:稅務局
- 類 別:土地增值稅
- 內 容:
-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配偶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依據法律規定無償取得剩餘財產差額的權利,性質為債權請求權,非取回請求人原有的財產,故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土地,雖然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日後該土地再移轉時,仍以應給付差額的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屆時有可能適用較高稅率,稅額因而較多。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4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聯絡人:尚先生
- 聯絡電話:06-9279151分機242(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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