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志工之召募方式:本局得自行或採聯合方式召募志工,召募時,並應將志願服務計畫公告。但集體從事志願服務之公、民營事業團體,應與本局簽訂服務協議。 |
| 二、 |
志工之召募對象:本局得延攬已退休員工、現職人員之眷屬、家庭主婦及會計師、記帳業者、土地代書等專業人士暨大專、高中、職學生等具高度服務熱誠之民眾,擇優組成志願服務隊,名額由本局自行視需要決定之。 |
| 三、 |
志工之甄選方式:必要時得由本局自行訂定甄選辦法,就熟諳稅務法令、表達能力較強、品德禮貌較優及具高度服務熱誠熱心公益之對象擇優遴選之。 |
| 四、 |
志工之訓練方式: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之品質,應對志工辦理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安排新進志工參加澎湖縣政府社會處或相關單位辦理之志工基礎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明,或上「臺北e大」網站點選【〔志願服務〕志工基礎教育訓練】線上課程,取得6小時之學習時數證明。(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或取得志工基礎訓練結業證明者則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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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志願服務內涵及倫理 |
2小時 |
| 2. 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
2小時 |
| 3.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
2小時 |
| 共六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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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訓練:以強化志工關於稅務專業訓練,並以熟悉服務工作場所為主,安排曾經接受基礎訓練志工參加,依服務工作性質施以講習訓練後,再正式擔任各項服務工作,並授與志願服務證,以維護納稅人權益及稽徵機關形象。
(三)在職訓練:鼓勵受過基礎、特殊訓練志工參加本局或相關機構、團體不定期舉辦之志工專業講習訓練課程,以增進服務知能,藉此提昇服務品質。 |
| 五、 |
志工之服務項目:
(一)協辦稅務諮詢工作。
(二)協辦為民服務工作。
(三)協辦各項租稅宣導活動。 |
| 六、 |
志工之服務時間:依工作性質及實際需要適時調配。 |
| 七、 |
志工之服務地點:依業務需求自由調配。 |
| 八、 |
志工之權利義務:
(一)權利:
-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 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
- 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
- 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
- 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
(二)義務:
-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 遵守本局訂定之規章。
- 參與本局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 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 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 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
-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 妥善保管本局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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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志工之待遇:原則上均為無給職,本局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
| 十、 |
志工之組織及職責:
(一)設督導1人:由服務科科長擔任,指導全隊業務。
(二)設幹事1人:由志願服務業務承辦人兼任,辦理志工服務有關行政、管理(遴聘)、活動等事宜。
(三)志工申訴委員會:由志工督導、幹事及副局長、秘書、政風主任共同組成,處理志工各項申訴事宜;委員會以副局長為召集人,凡職務有異動者,則以接任者為當然委員。
(四)置隊長1人:由隊員互選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乙次,承督導、幹事之指導協助執行各項服務工作及隊員之指揮與掌握。
(五)置副隊長1人:由隊長指定之,協助隊長工作協調分配及執行。 |
| 十一、 |
志工之管理:
(一)本局依需求自行制定各種志願服務人員申請表(如附表1)、資料卡(如附表2)、請假單(如附表3)、服務紀錄表(如附表4)、考核評量表(如附表5)等以建立志工完整基本資料,並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及記錄志工之出勤狀況、服務態度、團隊精神、優良事蹟等登記事宜,以有效管理志工服務績效。
(二)對於完成教育訓練志願從事稅務類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本局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錄不予採計,轉換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時,紀錄冊應繼續使用。有損壞或遺失情事者,志工得申請補發。
(三)服務證內容應包括志願服務標誌、志工姓名、照片、發給服務證之單位、編號等,並由本局製發及管理。
(四)稅務類志願服務紀錄冊由財政部印製後交本局核發。紀錄冊之管理依照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31363526號令頒「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辦理。 |
| 十二、 |
志工之輔(督)導工作:
(一)志工如與他志工產生爭議或服務工作上有困難無法適任,可填具申訴表(如附表6)向本局志工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本局受理志工申訴後,應即啟動爭議協商與處理機制,亦得視申訴情節輕重召開會議進行討論,並邀請爭議事件當事人出席陳述相關事實,以利進行客觀之評斷,並確保志工隊順利運作,保障每位志工之權益。
(二)利用志工聯繫會議、研習課程等機會,宣傳志工輔(督)管道,鼓勵志工善用申訴輔導管道,提出問題,化解紛爭,以維護志工隊和諧與凝聚力。 |
| 十三、 |
志工之考核:
(一)應定期考核志工之服務績效。對服務成績特優志工,應選拔楷模加以獎勵;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二)志工依本局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本局負損害賠償責任。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本局對之有求償權。 |
| 十四、 |
志工之獎勵:
(一)志工服務年資滿1年,服務時數達150小時以上者,得向本局申請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如附表7)
(二)志工因升學、進修、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應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本局受理經覈實審查後,於7日內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由本局於衛福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建檔相關資料向澎湖縣政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對於表現優良且符合獎勵標準者,提報相關機關(如衛生福利部、縣政府、全國獎勵或其他相關志願服務單位) 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或由本局辦理公開表揚,並公布於本局網站-志工榮譽榜。
(五)依據澎湖縣政府訂定「澎湖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獎勵如下:
1.銅牌獎:志工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75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銀牌獎:志工年資滿5年,服務時數1,00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金牌獎:志工年資滿7年,服務時數1,250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六)依據「志願服務獎勵辦法」,獎勵如下:
1.服務時數3,000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
2.服務時數5,000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
3.服務時數8,000小時以上,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