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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初步自我健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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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初步自我健檢
第1題 房屋目前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其中一人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備註:

  • 1.房屋供「自住」使用,而房屋所有人請於每期開徵40日以前(即3月22日)提出申請。
  • 2.房屋所有人或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人為個人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屬供自住使用,稅率1.2%:
       o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
       o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o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3.房屋稅新制增訂全國單一自住房屋規定,除符合上述要件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1戶房屋且房屋現值在房屋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一定金額標準以下者,稅率降為1%。
  • 4.房屋如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 (供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1/6)。
  • 5.公益出租使用房屋,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住宅法及其相關規定核(認)定之公益出租人,於核(認)定之有效期間內,出租房屋供住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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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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