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兒童版│ 澎湖縣政府 │
logo底圖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logo

宅線上專區

宅線上專區

讓網路取代馬路

稅務局

公平徵課 服務為先

:::目前位置 : 首頁 >法務與其他 >行政救濟 >常見問題Q&A
常見問題Q&A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Q.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如有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A.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時,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繳款書或繳納收據及證明文件,申請復查。
Q.復查程序不合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如何處理?
A. 稽徵機關對復查案件,應就程序方面先予審查,程序不合時,實體不   究,惟仍應作成復查決定書以程序不合駁回。程序不合法常見類型,例如:
1.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
2.非由納稅義務人申請,即當事人不適格。
3.所申請復查者,非屬核定稅捐之處分。
4.對已申請復查之案件,重複申請。
Q.申請復查時,需否先行繳交本稅的三分之一?
 A.目前並無任何稅法規定申請復查時需先繳交本稅或其三分之一始得申請;而為避免民眾任意興訟,於提起訴願時,如未先繳交本稅的三分之一,稽徵機關可依照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逕移送強制執行。
Q.先按繳款書上之限繳日期繳訖再申請復查是否較不划算?
A.經行政救濟結果變更撤銷原核定而有應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仍自原繳納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票之日止,按應退稅額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存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所以,先行繳訖稅款的納稅人並不吃虧。而且,也不會因此受到較不利之結果。換言之,無論是否已先行繳訖稅款,稽徵機關都會按照案情,作出公平、公正的認定。
Q.請問經稽徵機關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稅額如仍不服者,還有無申請救濟之途徑?
A.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Q.行政救濟程序應於什麼時候提起?
A.
1.復查:
(1)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時,應在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2)核定稅額通知書上沒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時,應在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3)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有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替送達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4)依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案件或依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應於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5)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的事由,來不及申請復查時,可在原因消滅後1個月內,提出具體證明,並同時補行申請復查期間內應為之行為,但遲誤申請復查期間已超過1年者,就不可以申請了。

2.訴願
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非屬核定稅捐之其他行政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

3.行政訴訟第一審
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提起訴訟。

4.行政訴訟上訴審
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起上訴。
Q.納稅義務人在何種情況下可提起訴願?應向何處提出申請?
A.
1.納稅義務人可提起訴願的情況有下列情形:
(1)不服稅捐機關復查決定。
(2)對於稅捐機關行政處分不服,而逕行提起訴願。

2.地方稅(如: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及印花稅)以縣市政府為訴願管轄機關。訴願人應繕具訴願理由書經由管轄稅捐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Q.對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在提起行政救濟前,有無較簡便的
  更正方式?
A.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可以提起復查,不過行政救濟程序從復查、訴願乃至行政訴訟,整個訴訟程序十分冗長,並不符合現代講求效率之需求。因此,在提起行政救濟之前,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查對更正,比如說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核發、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主體錯誤、事實未釐清或因法令變更影響未確定案件之核課等案件,均可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要求稅捐機關查對更正。
瀏覽人次:798 人
更新日期:2023-11-03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