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 網站導覽回首頁兒童版澎湖縣政府
logo底圖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logo

宅線上專區

宅線上專區

讓網路取代馬路

稅務局

公平徵課 服務為先

:::目前位置 : 首頁 >地價稅 >災害減免
災害減免
分隔線
中央內容區塊
災害減免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 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第1項規定:「合於第7條至第17條規定申請減 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期)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瀏覽人次:1690 人
更新日期:2019-06-20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