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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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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 房屋。」,及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四十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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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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