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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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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如符合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 房屋。」,及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當月份起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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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