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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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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減免
 
受災戶(屬查定課徵者),因災害導致營業場所或營業機具受損無法正常營業者,應於災害損失發生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稅賦減免:
(一)申請書(註明申請原因事由及申請減免之稅目)
(二)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相關資料本局受理後,將派員實地勘查,核定實際營業天數,
      據以覈實課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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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6-20